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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分期付款尾款未開立發票 翁小姐 108-12-26 18:14:00 請問 公司最近貸款一部車輛,採分期綁尾款的方式,車商僅開立分期期間的發票,卻未開立尾款發票,並回覆我司 因尾款並尚未收取,且此專案可以將車輛返還給車商,並非一般分期,需要等最後一期才能發票,這樣是否正確(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7ca17aacb374e2cbe006387264fe321)是否適用這條稅法呢,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08-12-31 10:00:00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2. 依上開規定,營業人如係採分期付款方式銷貨,除買賣雙方約定於收取第1期價款時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外,次期之後不論是否收到款項,均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至所詢交易得否適用前揭規定,應就個案事實審認,如仍有疑義,建議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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