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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銷貨折讓單的買方營業人用印是否可使用公司大小章? 營業稅 藍棠 115-06-24 11:37:00 銷貨折讓單的買方營業人用印是否可使用公司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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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5-06-25 15:05:00 一、相關法令規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所詢銷貨折讓單的買方營業人用印是否可使用公司大小章問題,查現行法令尚無明文規定買受人於銷貨折讓單上應蓋用何種印鑑,爰使用公司大小章,尚無違法疑慮,惟為利買賣雙方帳載或稽徵機關建檔所需,建議仍應載明左下方之原進貨營業人(或原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為宜。如您仍有疑義,請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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