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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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這情況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所述之調職嗎? | 稅務行政 | 余小姐 | 113-07-31 15:53:00 | 請問這情況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所述之調職嗎? 公司一樣在高雄,可是因為遷廠,所以換了行政區,本來持有1年的房子去上班只要15分鐘,現在去上班要1個小時,所以打算先賣掉,再找附近承租,因為公司也不是很穩定,近兩三年是不敢考慮購買,請問這情況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所述之調職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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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 | 113-08-05 15:09:00 | 一、依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臺端因公司遷廠而出售房地是否符合前揭調職規定,建議您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證明文件洽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