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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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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8-15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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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停業」與「註銷」為不同之申請項目,相關法令規定分述如下:
(一) 申報停業核備: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31條:「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2. 商業登記法第17條:「商業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3. 稅籍登記規則第9條第1項:「營業人依本法第31條規定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 稅籍註銷之申請:
1. 營業稅法第30條:「營業人依第28條及第28條之1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2. 商業登記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18條:「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3. 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2項:「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稅籍應登記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為之。……」第10條:「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二. 所詢「停業」及「註銷」登記之申請辦理方式,依上開規定依申請項目另分述如下:
(一) 申報停業核備:
1. 請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停業核備,若為查定課徵之營業人,該機關將提前核定營業稅額,並請營業人先行向代收稅款單位繳納營業稅。
2. 請檢具「營業人停業申請書」及前揭「稅款繳納證明文件」。
3. 委託書尚無範例,請載明代理申請停業登記委、受託人資料,若有代收核准公文者請另載明公文收件地址。
4. 已辦理商業登記者,若已依揭方式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停業,則免再向商業登記主管申請。另提醒停業期間以1年為限,停業期滿時,需再辦理展延停業申請或稅籍變更申請。
(二) 稅籍註銷申請:
1. 請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稅籍註銷登記,若為查定課徵之營業人,該機關將提前核定營業稅額,並請營業人先行向代收稅款單位繳納營業稅。
2. 請檢具「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及前揭「稅款繳納證明」文件;若為已辦商業登記者,請一併檢具「商業主管機關核准歇業登記公文」。
3. 委託書尚無範例,請載明代理申請註銷稅籍登記及委、受託人資料,若有代收核准公文者請另載明公文收件地址。
4. 若為已辦理商業登記者,需先向商業主管登記機關(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歇業登記,取具核准公文後,再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
三. 您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文件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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