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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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資產再衡量 | 營所稅 | 黃俊傑 | 112-08-24 13:53:00 | 使用權資產後續因租金變動,重新估算與租賃負債之差額,財務上會認列"租賃修改利益(損失)"營所稅申報時是否需帳外調整?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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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anet | 112-08-28 17:47:00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財政部109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 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者,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一、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部分,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二、使用權資產依該準則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及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屬未實現損益,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樓主疑義,請依上面規定辦理,再由稽徵機關就個案事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