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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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證明聯課稅別為免稅 | 稅務行政 | 李宛真 | 114-03-10 12:07:00 | 您好, 當使用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一(寛度:5.7(±3%)公分)開立發票, 法規為課稅別分別註明TX(即應稅)或TZ(即零稅率)。 請教當課稅別為免稅時,證明聯或交易明細上需顯示嗎?應如何顯示呢?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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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4-03-11 15:50:00 | 一、相關規定如下: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附件一、壹、一:「格式一……(四)交易明細之記載事項:……6.課稅別:應稅為TX、零稅率為TZ。7.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增列之記載事項:(1)銷售額(應稅、零稅率、免稅銷售額應分別列示)。(2)稅額。……」 二、營業人開立格式一之電子發票證明聯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若為免稅尚無規範應註記,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