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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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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8-19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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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事業……給付之……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事業……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
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1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二、個人於公司舉辦尾牙抽中之中獎獎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稅款扣繳及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倘給付獎金計算之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扣繳義務人得免予扣繳,惟仍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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