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 發票抬頭開立 | 稅務行政 | 林 | 114-11-26 10:12:00 | 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票開立時縮寫成(股)公司,是否可以寫成(股份)公司,謝謝!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4-11-27 09:02:00 |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財政部75年7月9日台財稅第7551092號函:「主旨:汽車路線貨運業開立統一發票,准予簡寫託運人名稱。說明:關於託運人之名稱簡寫,如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已依規定正確填寫,買受人原名稱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可簡寫為『○○貿易公司』。(其他各業亦准比照適用)。 二、依前開規定,如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統一編號已正確填寫,可簡寫買受人名稱。如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