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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折讓單申報問題 營業稅 T_T 113-12-20 16:06:00 你好請問 新法規規定賣方開立折讓單, 但假設賣方開立日期為2024/12/30,買方收到日期為2025/1/5 買方可以申報2025/1-2月嗎? 法規規定買方不是要當期申報嗎?就新制規定可以跨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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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3-12-24 17:01:00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第35條第1項:「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一、存根檔:由賣方營業人自行保存,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之用。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三、存證檔: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平台存證。」 (三)財政部82年2月19日台財稅字第821478431號函:「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二、有關折讓單申報問題,說明如下: (一)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日期應為買賣雙方合意日期。 (二)自114年1月1日起,如交易買受人為營業人時,賣方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自開立之翌日起算7日內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三)所詢事項依上開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申報扣減。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事證資料,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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