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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KY公司在台上市發生之費用 營業稅 Polly 112-09-05 16:17:00 母公司為開曼控股公司,因無法於台灣開立台幣帳戶,故發生之行政規費、審計費用皆由台灣子公司代付,後再以美金轉換台幣還款給台灣子公司,係一代收代付交易。 若今天收據抬頭為台灣子公司,台灣子公司是否需要開立發票給開曼母公司?若需要開立發票,台灣子公司並無相關進項稅額可以扣抵?是否會造成溢付營業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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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2-09-07 11:45: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二、依臺端所述,台灣子公司如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至若以台灣子公司名義取得所述憑證尚無載有營業稅額,即非屬營業稅法第33條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 三、如仍有疑義,請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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