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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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商繳費的手續費發票是否可扣抵 | 營業稅 | wu | 114-12-12 17:12:00 | 到超商繳公司的兩筆費用,系統使用費和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規費,拿到超商開立的手續費發票(有報統編)$18元,請問這張發票是否可列為扣抵項目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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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4-12-16 14:19:00 |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二、臺端所詢事項須就個案事實(如系統使用費、規費與貴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關聯性、手續費是否為超商代收費用手續費……等)審認有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規範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建議您檢附具體事證資料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