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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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數折抵消費後取得的發票金額 | 營業稅 | 吳小姐 | 113-01-08 09:51:00 | 請問行動支付的點數(如:LINE POINTS、街口幣、全點等)於商店折抵消費時,若商店是有開立發票的店家,那麼開立予消費者的發票金額是折抵前的消費金額?還是折抵後的消費金額呢?(如消費$100元,使用點數折抵$10元,那麼商店開立發票的金額應該是$100元?還是$90元?)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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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01-10 09:03:00 | 有關利用行動支付點數折抵商店消費時,現行商店究應按「商品售價」或「實際收款金額」開立發票,應視各行動支付業者與商店簽訂交易契約內容而定,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案例資料,逕向該店家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