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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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設算息 | 營業稅 | H | 113-11-26 18:18:00 | 請問公司出租房屋收取押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可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若是於年底一併開立可以嗎?還是一定要於首月開立才可?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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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11-28 09:28:00 |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1月者,不計。……」 (二)財政部78年4月12日台財稅第780055839號函:「……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可予照辦。」 二、依上開規定,貴公司出租房屋收取押金,如金額零星可於首月按年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三、您如仍有疑義,請提供具體個案資料逕向貴公司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