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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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稅務問題 | Ad | 109-07-06 14:24:00 | 專利代理人「代辦國內外專利權之申請」業務,同一專利申請案,代辦國內開立收據,代辦國外案件因有委託國外複代理人,是否屬於勞務報酬可開立發票?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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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09-07-09 09:01:00 |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 人、專利代理人……。 二、關於您詢問專利代理人「代辦國內外專利權之申請」業務開立發票疑義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案例逕洽所在地分局、稽徵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