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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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乘uber之Uber處理費發票 | 營所稅 | B | 115-05-09 19:17:00 | 請問員工搭乘Uber共110元,其中包含uber開立之10元的uber處理費電子發票及車資100元。請問10元的uber處理費是否得以如同計程車資以經手人證明報帳?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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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Freda | 115-05-18 22:00:00 | 樓主所詢有關搭乘uber之Uber處理費發票是否得以如同計程車車資以經手人證明報帳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5條規定:「費用及損失,其列支之科目混雜者,應按其性質分別查核。」第67條規定:「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第74條規定:「(第3款)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二)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4.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二、財政部68年4月11日台財稅第32263號函:「營利事業出差人員之旅費,其屬乘坐計程車之車資部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核實認定,不受同準則第67條規定之限制……」。 三、綜上所述,樓主所詢Uber處理費發票,非屬車資一部分,請依前揭規定取得相關憑證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