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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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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24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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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問題涉及營業稅部分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4條第2項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第32條第1項前段:「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有關於臺灣公司網站提供受委託預約教練之勞務,向教練收取之手續費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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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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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25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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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部分:
一、「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法第8條第3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一)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二、外國籍教練在國外教學收取之報酬,應依前揭認定原則判斷是否屬我國來源所得,如其係在境外提供提供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給付報酬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報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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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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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30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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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覆,但還有些不明白
1. 外國人購買是否屬於外銷勞務零稅率呢?
2. 發票應該開立差額給教練還是全額給客人呢?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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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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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13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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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公司網站提供受委託預約教練之勞務,該勞務提供地係在我國境內,不論委託人之國籍為我國或外國,其向教練收取之手續費均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前次回復相關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教練並報繳營業稅。如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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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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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27 1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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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營業人有配合的國外滑雪教練的話,對消費者是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呢?還是針對中間收取的服務費開立服務費發票即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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