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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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單位執行政府委辦計畫,經費項目之所得稅類別問題 | 綜所稅 | 白芯瑜 | 112-11-17 14:40:00 | 我們這裡是學校單位,正在執行政府委辦計畫,需請譯者(身分多為學生、退休教師、作家等)協助翻譯文章(計畫會利用翻譯成果進行各項研究、開發),是以公開招募方式尋找優良譯者並委託翻譯,完成後支付翻譯費(按字計酬)。 查詢諸多案例,關於「翻譯費」是屬於 (50)或 (9B),似乎有許多爭議,請問,此種形式之翻譯工作,所得稅類別為何?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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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reenhouse | 112-11-22 08:24:00 | 一、財政部68年8月11日台財稅第35590號函:「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8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861880788號函:「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 二、貴校以公開招募方式,聘請譯者協助翻譯文章以供各項研究、開發業務之需,所支付之報酬,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