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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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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1 1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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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五、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第7條第3項:「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
(三)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上開原始憑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者,應儲存於媒體。」第24條:「各項會計憑證,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應另行保管外,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其給與他人之憑證,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黏附於原號存根或副本之上。依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以媒體儲存之原始憑證,應於記帳憑證載明憑證字軌號碼,不適用前項規定。非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買受人取得電子發票,該買受人得自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憑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有關您所詢問題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逕洽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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