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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合建分屋稅務 稅務行政 kevin 111-04-20 07:23:00 請問個人若以105年以後「受贈取得」之10坪土地(贈與人係於103年以前取得)與建商合建分屋,5年後互相移轉結果為換出土地8坪,換入房屋30坪,請問 A:此時換出土地(8坪)要繳房地合一稅嗎? B:如要,其持有年數係以受贈年度或贈與人取得年度起算?換出土地金額及其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 C:另換出時如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係以受贈年度或贈與人取得年度計算?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1-05-01 10:51:00 一、本案如個人係取得配偶贈與之土地,則換出土地時不須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如個人非取自配偶贈與之土地,則可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9點判斷應否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應辦理申報,其持有期間為受贈人持有土地之期間。至於換出土地之取得成本,以受贈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之。 二、關於土地增值稅課稅疑義,可向臺北巿稅捐稽徵處洽詢。 三、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依本法第14條之5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一)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本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情形。(二)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三)個人提供自有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以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交換房屋、土地。前項第2款及第3款情形,因換入房屋、土地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之價值,所收取價金部分,仍應按比例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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