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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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租賃貨車 | 營業稅 | yulan | 115-04-14 18:41:00 | 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規定: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請問: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貨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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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5-04-20 16:00: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二)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主旨: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係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稅法尚無不准扣抵之規定。」 二、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貨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倘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規範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應得扣抵。如您仍有疑義,請檢具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