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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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失 | 綜所稅 | Viva | 112-02-15 23:47:00 | 請問我透過複委託國內券商方式去買A美股,原本這檔美股在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購入,嗣後該美股破產下市後變更其股票代碼為B及交易所為OTC 市場,惟此美股之公司債務重整後以A美股重新上市,以致手中持有之B美股無從交易,那我的投入成本等於石沉大海,此種損失可以核認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失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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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花花 | 112-03-09 11:27:00 | 因為您在2/16有補充完整的問題,本題已併該問題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