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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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現地安置通報所得問題 | 綜所稅 | BusyBee | 113-01-04 15:55:00 | 請問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依權利變換計畫書記載假設: 實際安置面積之價值=可申請分配價值=1,000萬 安置戶應負擔費用假設為300萬元, 則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於分配取得房地時是否有其他所得問題? 若有所得,依此例需計入個人綜合所得-其他所得之金額為何?是否為分配價值1,000萬-應負擔費用300萬元=700萬元。 謝謝解惑。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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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花 | 113-01-19 15:20:00 | 一、依財政部101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100593090號函規定:「……至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屬『77年8月1日以前興建者』,可依違章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分配權利價值(即按新建房屋預估出售價格計算),並申請參與分配或依分配權利價值領取補償金,其中與前開土地持有人自建之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單價計算之補償金相當部分,屬損害補償性質;超過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單價計算之補償金部分,係該違章建築戶因法令規定之獎勵措施而獲取之報酬,屬其他所得。……」 二、基上,倘臺端取得之房地價值超過合法建築物重建單價計算之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0類之其他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