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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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外幣匯款贍家費用是否計入所得或贈與稅? | 贈與稅 | 林小姐 | 113-04-25 15:47:00 | 收到三等親(姑姑)匯入的贍家費用(匯款原因510),是否會計入所得或者贈與稅的範圍內呢?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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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飛魚 | 113-05-06 10:58:00 | 一、收到姑姑自海外滙入贍家費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一)倘贈與人姑姑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自海外滙款予侄子(女),應課徵贈與稅。如侄子(女)為姑姑之受扶養人【姑姑與侄子(女)為民法1114條第4款規定之家長家屬關係或民法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姑姑自海外滙款給侄子(女),為其支付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則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二)倘姑姑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自海外滙款予侄子(女),免課徵贈與稅。 二、收到姑姑自海外滙入贍家費是否計入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第4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該膽家費如係免課徵贈與稅或非屬前揭不計入贈與總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