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都市更新找補差額稅務 綜所稅 Zeseri 114-06-04 13:03:00 都市更新權利價值與選屋分回價值差額具以下兩種情形: 1. 分回房屋價值較高,建商同意免付找補金額。 2. 分回房屋價值較低,應收找補金額。 若採權利變換,在情況 1 中,免付的找補金額是否由建商申報,列為地主其他所得,地主需申報綜合所得稅? 而情況 2 中,是否視為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若不動產取得日期在 104/12/31 前,適用舊制,出售土地免所得稅,亦免徵房地合一稅?若不動產取得日期在 105/1/1 後,則為新制,需課徵房地合一稅? 另外,若地主與建商採協議合建的私約議定分回房屋條件,雙方皆不需要支付找補金額。在此兩種情況中,是否仍需依照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中,更新前、更新後價值,計算價值差額並課徵前述稅款?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6-09 10:39:00 一、營業稅部分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一、出售之土地。」 (二)財政部108年8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800539390號令:「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進行都市更新之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但書規定領取現金補償;或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面積,依同條第2項規定領取差額價金,核屬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土地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所詢事項營業稅部分,提供上開規定供參,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