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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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商店購買衣服當公司樣衣研發使用,僅能取得國外收據,是否能認列費用 | 邱小姐 | 108-11-27 17:12:00 | 本公司人員國外出差時向運動用品店購買商品,以此為樣衣研發打版使用,無法開立發票,僅有國外收據憑證, 請問是否可以此列帳作樣品或研發費?是否會有疑慮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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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anet | 108-11-28 16:27:00 | 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另依財政部72/04/06台財稅第32218號函釋規定「依國際慣例,國外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為國外發票(INVOICE)」。所以,樓主要取得國外憑證INVOICE,並證明購買的商品是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