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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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臺分公司能否代海外母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給中華民國境內公司 | 營業稅 | 許小姐 | 110-03-09 18:42:00 | 海外公司(乙方)若與中華民國境內公司(甲方)簽訂了勞務合約 1. 海外公司(乙方)提供的勞務之行為將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 該勞務合約的勞務費用將直接匯給海外公司(乙方) 3. 海外公司(乙方)已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在台分公司 問題 : 請問在上述情況下,乙方的在台分公司是否可代替乙方開立三聯式發票給甲方,並代替乙方繳納營業稅並於隔年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呢?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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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reda | 110-03-11 10:36:00 |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及本部88年1月20日台財稅第881896532號函規定,外國公司在臺分支機構應就其國外總機構及在臺分支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2 | 臺北國稅局 | 110-03-16 10:50:00 |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分公司、……」財政部75年9月23日台財稅第7522795號函、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營業人,應由該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惟該固定營業場所如未經收銷售勞務之代價,應於勞務買受人結匯後10日內開立。」 (二)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第41條:「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6年1月9日台財稅第7575300號函:「外商之國外總機構直接對我國客戶……提供勞務,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二)提供勞務:國外總機構直接對我國客戶在我國境內提供銷售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屬於該國外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該外國事業在華分支機構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有關您的疑問,依所涉稅目分述如下: (一)營業稅:海外公司(乙方)在臺分公司為乙方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應依上開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中華民國境內公司(甲方)。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依上開規定,乙方在我國境內直接提供勞務予我國境內客戶甲方,應由乙方在臺分公司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您如仍有疑義,請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