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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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 | 小郭 | 115-07-28 11:49:00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寫到同一特約機構累計金額未達48萬元電子支付機構無需提交新關資料,依據115年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改為銷售貨物達每月10萬元,想問說上述法條的累計金額是否需要修正為60萬元呢?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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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5-08-03 12:00:00 | 有關臺端詢問因「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調高,「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是否需配合修正一案,本局將錄案適時提出修法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