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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百貨未開立抽成金額發票給專櫃經營者 營業稅 潘先生 114-02-04 22:07:00 跟百貨公司合作的條件是每個月實際營收的24%, 但是百貨都沒有開立抽成金額的發票給我們 , 請問這是正常合法的嗎? 我問過會計師 , 會計師說不行 , 一定要有發票 , 但是百貨財務說沒有在開抽成金額發票的 , 請問哪一個說的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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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2-06 11:22:00 您好: 一、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一、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一)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二、前開營業人及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二)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四)營業人應提供其與專櫃貨物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依上開規定,倘百貨公司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按貨物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專櫃貨物供應商應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百貨公司,故百貨公司尚無須另就抽成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證,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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