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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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駐外員工回日本(員工已解聘),支付日本飯店費用,由公司負擔,是否列為薪資所得? | 綜所稅 | Dona | 114-03-06 14:44:00 | 日本駐外員工回日本(員工已解聘),支付日本飯店費用,由公司負擔,是否列為薪資所得?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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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米 | 114-03-12 14:27:00 | 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3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四、第1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二、所詢事項是否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視個案事實綜合判斷,建議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含人、事、時、地、物及金額)向扣繳單位所轄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