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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電子發票手機條碼載具 營業稅 mini 112-12-26 14:08:00 想要詢問消費者如果手機條碼載具自行填寫錯誤,加值中心也沒有檢查,直接上傳財政部後導致消費者載具無法歸戶,這樣商家會被罰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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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2-12-28 17:08:00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同條第6項規定:「開立人符合前2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前2項規定辦理者,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二、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時,如消費者之手機條碼載具自行填寫錯誤,請於消費者反映並提供正確之手機條碼載具後,依上開規定更正載具資訊並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 三、如您仍有疑義,請電洽稅務問題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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