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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計算捐贈限額時,營業外收益的認定標準 營所稅 陳志鈞 114-06-21 23:30:00 在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捐贈上限"不超過所得額10%或25%為限之公式內容中,所謂經認定之"非營業收益"金額,是否須扣除下列項目? 1.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 2.目前停徵所得稅之證劵交易所得 3.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交易處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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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anet 114-07-07 14:20:00 一、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本法第24條第1項所稱營利事業所得,其計算公式舉例如下:……二、製造業:……(6)銷貨毛利-(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淨利(7)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捐贈: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二)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10%之計算公式如下: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本款第1目之捐贈、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第2款之捐贈減除金額及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但不包括本款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7目之捐贈)/1+10%×10%……。」 四、準此,有關捐贈費用上限計算,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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