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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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實體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不提供共通性載具 | 稅務行政 | Jacky | 112-02-01 10:59:00 | 若為無實體營業人進行電子商務銷售,統一採用發票加值中心的"會員載具",未提供消費者於網站輸入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等共通性載具,請教以上是否有違規?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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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12-02-02 17:28:00 | 您好: 一、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但經營無實體店面並提供買受人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輸入共通性載具者,不在此限。買受人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 二、依上開規定,經營無實體店面營業人應提供買受人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輸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臺端倘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證,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