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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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用五人座小客車出售發票開立疑問 | 營業稅 | Aber | 114-11-21 08:28:00 | 若公司以公司名義購入自用乘人小客車,並未入公司資產帳上亦未申報扣抵購入該車輛之進項發票,請問於出售時是否仍需開立發票?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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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4-11-28 10:28:00 |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5款:「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第32條第1項前段:「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營業人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縱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依法仍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臺端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證,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