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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計算免稅分攤比例時可以扣除未實現收入嗎 吳小姐 115-02-23 15:25:00 想詢問我公司年底皆會將外幣項目依匯率差異作評價,此為未實現的非營業收入及費用,計稅時皆會稅剔,那是否在計算免稅分攤時就不必將此未實現收入列入計算分攤比例?同理若有其他會稅踢的收入,是不是也可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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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ANET 115-03-16 09:07:00 有關樓主詢問計算免稅分攤比例涉及未實現收入相關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第1項)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規定:「兌換盈益:一、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第98條規定:「兌換虧損:一、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 三、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3條規定:「(第1項)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前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下列規定分別計算各該款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四、所以,所詢問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未實現收入不必列入計算分攤比例,並由所屬稽徵機關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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