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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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免稅分攤比例時可以扣除未實現收入嗎 | 吳小姐 | 115-02-23 15:25:00 | 想詢問我公司年底皆會將外幣項目依匯率差異作評價,此為未實現的非營業收入及費用,計稅時皆會稅剔,那是否在計算免稅分攤時就不必將此未實現收入列入計算分攤比例?同理若有其他會稅踢的收入,是不是也可不列入計算?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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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JANET | 115-03-13 17:55:00 | 一、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申報適用本要點實施書面審核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第9點規定:「下列各款申報案件不適用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二)其他貨幣中介;投資有價證券;……」 四、綜上,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申報適用該要點審核之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惟若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按該要點第9點第2款規定,不適用該要點審核。 |
| 2 | JANET | 115-03-13 17:59:00 | 有關您詢問公司計算免稅分攤比例涉及未實現收入相關疑義一案,本局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第1項)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規定:「兌換盈益:一、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第98條規定:「兌換虧損:一、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 三、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3條規定:「(第1項)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前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下列規定分別計算各該款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四、準此,所詢問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未實現收入不必列入計算分攤比例,並由所屬稽徵機關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