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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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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1-06 1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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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
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
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
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
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檢具個案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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