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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發票與退貨問題 稅務行政 潘小姐 115-01-01 14:34:00 您好,請教網路購物退貨問題。因店家相隔2星期才出貨,期間家人已經購買相同性質的商品。所以收到店家寄來的包裹,未開箱便直接申請退貨。商品回收致店家後,卻告知商品內容物少了發票無法退貨。想請問這樣合理嗎? 謝謝您。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5-01-06 13:44:00 一、相關規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 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 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 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 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檢具個案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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