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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大樓承租戶向管委會租賃公共車位 營所稅 aaa 112-05-22 18:36:00 大樓承租戶向管委會租賃公共車位是否需扣繳或開立統一發票,收款憑證是否為合法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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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2-05-26 09:51:00 一、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1%。……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11條、第12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第28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三)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 (四)財政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主旨: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說明:二、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大樓(廈)停車場,如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應准照上開釋示辦理。三、至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商為對象,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所詢大樓承租戶向管委會租賃公共車位開立統一發票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個案交易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2 janet 112-05-29 16:38:00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第22條規定:「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外憑證開立予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樓主所詢疑義,請依上面之規定辦理,並由稽徵機關依個案事實查明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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