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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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跨境賣家,在台灣銷售,收台幣,不用交營業所得稅? | 營所稅 | jack | 111-02-23 15:00:00 | 蝦皮扶植大陸跨境賣家,在台灣大肆賺錢,但是這些賣家卻不用交營業所得稅? 國稅局的解釋是,台灣民眾購買"海外網站",進口時已經交了營業稅5%了 https://www.ntbt.gov.tw/forum/forumResponseMain?svcId=b27c75109dd3494f80aae1b38415283d&ewpt313UUID=3a531d7b26d948fbb09fb7748bb5ba38 這裡產生了2個漏洞 1.對台灣本土賣家的不公平競爭 聰明的台灣賣家,在大陸註冊個體戶(稅收低),申請跨境店鋪賣台灣就好了, 何必在台灣交公司所得稅,而且營業稅5%還是消費者自己交的 並且如果銷售過程如有商標/藥事法/商檢等法律問題,也不必受到台灣法律懲罰 2. 況且,蝦皮不是亞馬遜等國外網站, 蝦皮在台灣設立公司,提供台灣當地消費者購物,收的是台幣, 蝦皮的跨境賣家,在台灣本土做生意,應該視為外國人,匯到海外應該扣除20% http://account.web.shu.edu.tw/wp-content/uploads/sites/26/2015/08/acc%E9%9D%9E%E5%B1%85%E4%BD%8F%E8%80%85%E7%A8%85%E5%8B%99%E4%BD%9C%E6%A5%AD%E4%B9%8B%E7%9B%B8%E9%97%9C%E8%A6%8F%E5%AE%9A.pdf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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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anet | 111-02-24 13:34:00 | 本國營利事業在大陸地區註冊設立個體戶會被視為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有可能需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此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單純由國外銷售貨物勞務給國內買家之行為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認列課稅。 |
2 | jack | 111-02-25 17:32:00 | 謝謝janet回覆, 此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單純由國外銷售貨物勞務給國內買家之行為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認列課稅。 =>但是為何目前蝦皮跨境賣家,沒有被台灣國稅局課稅呢?? |
3 | jack | 111-02-25 17:36:00 | janet您好: 依您的回覆,依法蝦皮跨境賣家應該在台灣交稅,但是目前並沒有, 況且,台灣人在大陸設立個體戶,台灣國稅局也查不到(除非蝦皮主動提供),何況讓大陸員工註冊個體戶當跨境賣家,入駐台灣蝦皮也是很容易的. 蝦皮為台灣知名電商網站,年營業額龐大,希望國稅局能夠嚴查蝦皮跨境賣家的稅務漏洞! 避免國家稅收流失!! |
4 | jack | 111-02-25 17:54:00 |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5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準用臺灣地區營利事業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但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因從事投資,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其無法自行辦理申報者,應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前二項之扣繳事項,適用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應適用之扣繳率,其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25 |
5 | 蝦皮拍賣為:交易平台而非廣告平台 | 111-02-25 19:36:00 | 蝦皮導外規範 2022-02-15 蝦皮為 交易平台 而非 廣告平台,所以賣家不應以任何形式刊登導外資訊,引導買家至蝦皮以外的平台進行交易,取締範圍將不限於賣場資訊,若包裹內容物若含有導外訊息也將取締。若您違反規範,蝦皮將會發送推播通知,還請您盡快修改賣場資訊。 |
6 | Tommy | 111-03-08 11:50:00 | Jack講的情況是台灣賣家假冒大陸跨境賣家在做跨境交易但商品是從台灣本地直接出貨給買家? 實體商品若由國內直接出貨予買家,則屬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其為營業行為應課營業稅,若為台灣賣家假冒大陸跨境賣家,則此情形屬於逃漏稅,這只要從出貨地一查很容易就露餡了。 若為真正的大陸賣家,從海外寄出到台灣買家手上,會先經過台灣海關課徵關稅,內含進口稅及營業稅,會有商品進口人承擔,也就是買家,所以這部分沒有逃漏稅的問題。 若大陸賣家在商品寄出前,先寄到台灣的集貨倉庫,也會有所謂的進口人去繳納關稅,這部分也不會有逃漏稅的問題。 至於Jack提到的蝦皮在台灣收的是台幣,跨境店家在本土做生意匯到海外需扣除20%,這邊的20%是所得稅,台灣所得稅是屬人兼屬地主義,簡單來說,若為個人在中華民國居住滿183天或生活重心在台灣,則需繳納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則其國內外所得均須繳納所得稅。若為總機構在境外或其為個人非居住者,則須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繳稅。這個20%也就是針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繳納的,也就是就源扣繳。若透過網路銷售勞務,則屬於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範疇,已有相關法應課徵所得稅。若為銷售實體商品,是依據出貨地去判斷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若為大陸出貨,則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不需要扣繳的。 如果台灣的賣家真的去大陸註冊一個帳戶,然後跨境銷售給台灣的買家,他在海外的這些所得不用繳納所得稅,但他需要申報海外所得繳納基本稅額,在我看來並沒有違法的現象。他從大陸賣東西還需要另外支付額外的跨境運費及大陸那邊的相關稅賦,這樣真的有比台灣的營業稅還有所得稅低嗎?我不是很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