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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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機構申請核銷之費用收據,如申報為當事人之個人薪資所得,該收據是否需載明本機構之名稱與統編? | 稅務行政 | Paul | 110-10-19 11:01:00 | 本機構為財團法人,機構內之律師於自行繳納律師公會會費後向本機構申請費用核銷,本機構基於證照補助要點之內規,申報為當事人之個人薪資所得,並要求該收據上必須載明本機構之名稱與統一編號(已向律師公會確認收據有欄位可載明)。惟律師宣稱因該款項屬本機構對於個人之補助,並非業務運作所致之費用,故收據上應無須載明本機構之抬頭與統一編號。請問是否有「機構費用如性質為補助並申報為當事人之個人所得,則該收據無須載明機構之名稱與統編」這樣的規定?這樣的做法是否可以?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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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anet | 110-10-28 18:34:00 | 稅務法令對於收據並無規定格式及內容,惟建議收據上應由受領人簽名,並記名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單位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等,及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以及受領日期等,以利雙方作為相關費用單據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