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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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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4 1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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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財政部97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704069810號函規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
動『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與『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在職進修課程,給予結訓學員之
補助費,核屬獎勵在職勞工參加職業訓練性質,且受補助者無須提供相對勞務,可依所
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財政部100年9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312280號函規定:「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
務處依『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法』發給之穩定就業補助金,核屬政府
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三)財政部100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10000393580號函規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
屬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規定核發勞工之津
貼,核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 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四)財政部101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100133850號函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勞
動部訂定『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發給就業弱勢者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核屬政
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17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若非屬前述規定所發放之就學就業津貼或職訓補助,建議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包括
就學、就業津貼及職訓補助計劃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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