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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銷貨折讓單的買方營業人用印是否可使用大小章 營業稅 安娜 111-04-18 11:53:00 銷貨折讓單的買方營業人用印是否可使用大小章 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沒有寫明用印必須為統一發票章,請問是否可以使用公司之大小章?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1-04-20 09:52:00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 二、依前開規定,買受人如為營業人,其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等資訊,並加蓋印章以佐證係由買受人出具之憑證,尚不以統一發票專用章為限。如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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