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 自製產品參加展覽 | 營所稅 | YU | 113-04-29 09:26:00 | 您好,想請問一下,工廠自製產品拿去展覽展出,因展覽後產品無發再銷售,那這樣要開立發票嗎?或直接將庫存轉出至廣告費?需要甚麼資料佐證嗎?以上謝謝。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04-30 16:59: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3條第1項、第3項第1款:「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第32條第1項前段:「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本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一、第1款及第2款,以時價為準。」第25條:「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二、有關詢問自製產品參展且展後無法銷售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送具體個案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