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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老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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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13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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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當共有土地協議分割時,
各共有人取得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若與原持有比例所計算之價值不
等,就差額部分已有約定補償者,因補償性質類似二親等買賣,在雙方已約定公平合理
之買賣價金,且買方已確實支付價款下,則無涉及贈與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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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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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16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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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唐老師的回覆。可是這是不是有些矛盾呢?在民法推定公同共有情況下,目前申報實務上,遺產分割協議只把不動產登記給一位繼承人,不對其餘三位作補償的條件下,繼承登記是不考慮贈與稅的。而如果這位繼承人在其他繼承人的要求下,另拿出現金予以補償,卻反而要探討是考慮現金補償的金額,是否超過其應繼分,同時考慮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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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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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20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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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當共有土地協議分割時,各共有人取得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若與原持有比例所計算之價值不等,就差額部分已有約定補償者,因補償性質類似二親等買賣,在雙方已約定公平合理之買賣價金,且買方已確實支付價款下,則無涉及贈與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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