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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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場免稅發票(售貨單)可否報公司費用? | 稅務行政 | SEA | 115-01-08 15:30:00 | 請教,如果今天在機場買了禮品或其它物品,要送人.等,能否在公司的費用上報銷?只有售貨單;而非發票;昇恆昌說只有售貨單但可以在上面蓋他們的發票章,這樣;謝謝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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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freda | 115-01-27 17:52:00 | 一、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第80條第4項第3款規定:「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二、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售貨單由免稅商店依本條規定,自行設計格式,於報經監管海關及主管稽徵機關核可後使用。」 三、準此,樓主所詢有關取得售貨單可否認列為公司費用,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