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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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銀行購買中古車輛 | 營業稅 | 小張 | 112-06-29 15:10:00 | 我司為中古車行,有跟銀行購買一台中古車 對方告知,他們不用開立發票 那我司是否跟向個人購買一樣,取得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就好 當作進項憑證入帳及扣抵營業稅 再麻煩指教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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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2-07-04 15:45:00 | 您好: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x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營業人於申報第1項進項稅額時,應提示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 (二)財政部98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1510號令修正「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2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如自然人、政府機關、依同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含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及小型特種車)及機車,適用本注意事項。但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者,不適用之。」第4點:「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惟應依規定保存,並依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供查核;如未依規定提示或提示不實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3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二十三、銀行業。」 二、所詢貴公司向銀行購買中古車應取得何種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相關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
2 | freda | 112-07-05 10:31:00 |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第22條第1項規定:「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規定:「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二、國內進貨或進料:(一)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九)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有關樓主詢問是有關購入中古車入帳憑證疑義,請參考上開規定辦理,並由稽徵機關就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