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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已申報之外國認股權證所得匯回分類 綜所稅 JK 113-12-11 12:15:00 上一篇沒有被回應,再po一次 對於應稅並已經申報之認股權證所得/94員工認股所得 (於國內工作領外國母公司股票),在股票賣出匯回時應以何分類申報銀行解匯為佳而不會產生重複繳稅問題(假設匯回款項與申報金額相同)? -電腦與資訊收入/專業技術事務收入/薪資款匯入:因為此類選項有'收入/薪資',不知會不會有問題 -收回股本投資:股票一開始就是在國外領,沒有國內匯出的紀錄,不知能否選 -股權證券所得/股本投資所得:此類選項應為海外收入申報的一環,不過認股權證所得已被列為其他所得(94員工認股所得),若再申報為海外收入顯為重複申報?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小豪 113-12-23 10:59:00 員工依相關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取得外國母公司股票,係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認屬該員工之其他所得,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日後員工將外國母公司股票出售時,如賣出價格超過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價之差額,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基本稅額申報,尚無重複課稅情事。至解匯時應以何分類申報匯入款性質,因非稽徵機關業務職掌,建議逕向該銀行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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