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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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以公積金發給同仁個人之婚喪喜慶支給是否應納入所得? | 綜所稅 | yeh | 114-03-03 10:56:00 | 一、依「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之課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規定支用之特別費,其受領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之所得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一、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受領人為個人者,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承上,如機關以公積金(本機關預算、上級機關、他機關慰勞同仁辛勞所給予之團體獎勵(慰問)金及外界捐款等)支給機關人員婚喪喜慶(如結婚生育禮金、奠儀、慰問金等),是否屬於所得稅法所稱「薪資所得」,而須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歸扣?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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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3 | 114-03-10 15:56:00 | 機關給予同仁之各項補助費,如非屬機關特別費依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之使用範圍,應計入員工之薪資所得,並開立扣(免)繳憑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