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網路交易平台之營業稅計算及銀行轉賬手續費稅款計算 營業稅 Rick 114-03-13 12:53:00 你好, 我們作為一個網路交易平台,讓賣家在我們平台上架商品售賣,與露天、蝦皮類似,買賣雙方可能都是個人非屬營業人。 買家付款後所付款項暫存在我們的銀行賬戶,待買家確認收貨後,我們會扣除平台交易手續費並轉入賣家的平台餘額中,賣家再將錢從平台餘額提領至自己的銀行賬戶。 1. 賣家將錢從平台餘額提領至自己的銀行賬戶的過程中,由於銀行需要收取15元轉賬手續費,我們將錢從平台的銀行賬戶轉賬至賣家的銀行賬戶時需要扣除銀行所收的15元後,將剩下的款項轉入賣家賬戶。請問這15元是否算作平台的收入而需要繳交5%營業稅? 2. 平台的收入來源為平台交易手續費,將買家所付訂單金額扣除交易手續費後轉入賣家平台餘額。請問平台是否不需要向買家開立統一發票而是由賣家開立發票給買家?平台是否只需就交易手續費金額開立發票給賣家?並只以收入的交易手續費計算繳交5%營業稅?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Rick 114-03-13 13:00:00 問題1的補充:平台轉賬時扣除15元轉賬手續費,是否需要開立15元的發票給賣家?
2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3-14 15:53:00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3條第1項及第2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第6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第16條第1項:「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第32條第1項前段:「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財政部94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6310號函:「二、線上消費者直接向網路商店購買貨物或勞務,由網路商店直接將貨物或勞務交付網路消費者,並不透過○○公司,準此,○○公司僅出租網路交易平台,代為服務電子商務金流,故該公司可就其向網路商店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惟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保存相關帳簿、憑證及單據,以供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二、所詢事項,提供上開規定供您參考。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2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