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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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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29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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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營業稅法第7條:「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物。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二)財政部93年7月19日台財稅字09304525242號函:「稽徵機關如查獲保稅區營業人冒稱購買用途之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致發生課稅區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情事,稽徵機關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補稅處罰,如該課稅區營業人因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辦理;另保稅區營業人如因涉嫌幫助課稅區營業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辦理。」
二、綜上,營業人如符合前揭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始得適用零稅率,倘保稅區營業人冒稱購買用並簽署發票扣抵聯而涉漏稅者,應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案例逕向貴公司(商號)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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