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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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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31 1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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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五、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開立人符合前二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點:「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四)電子發票證明聯:指開立人自存根檔或買受人自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附件一、壹)下載列印,供有紙本作業需求之買受人作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之原始憑證或供買受人兌領獎之憑證。……」
二、所詢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方式之疑義,依上開規定,開立人除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交付買受人外,亦得自存根檔下載列印證明聯,供有紙本作業需求之買受人作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之原始憑證或供買受人兌領獎之憑證。您如仍有疑義,請逕洽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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