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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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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25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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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之1:「本法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者;所稱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4章第2節計算稅額者。」第11條第1項第1款:「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稅率。」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第19條第1項:「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第21條:「銀行業、……,就其銷售額按第11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第24條第1項:「銀行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第33條第1項:「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3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二十三、銀行業。……」
二、綜合前揭規定,分述如下:
(一)銀行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3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是以,銀行業無論係取得專屬本業或非專屬本業收入,皆得免開統一發票。
(二)銀行業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採特種稅額計算屬非加值計稅之營業人,係依同法第21條規定,就其銷售額按同法第11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與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採一般稅額計算屬加值型計稅之一般營業人,係依同法第15條第1項,按當期銷售稅額扣減進項稅額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有別。是以,取得銀行業等非加值型計稅之營業人所開立之憑證,尚非同法第33條所稱載有稅額之憑證,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三)又銀行業如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改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經核准後得就此部分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三、所詢疑義,尚需究明與貴公司交易之銀行究屬專營第4章第2節之營業人,或有無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申請經核准改按第4章第1節規定計稅。是本案尚需依個案事實判斷,建議貴公司與該銀行交易時可直接詢問銀行,或檢附相關具體案例資料逕洽該銀行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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